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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更新日期:2020-03-04 13:16:33来源: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7个档次。市、县两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4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城乡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每年缴费一次,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如:2019年缴费200元,2020年可缴费3000元)。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参保人按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补缴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保障重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从2012年起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可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建档立卡未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同一个自然年度内,有过贫困人员身份经历的参保人员,从2017年起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可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如要求提高缴费档次则只需补缴相应档次差额即可。
【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根据辽人社规【2019】1号文件规定:为引导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含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年限),每超出1年,每人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
【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出生月份的次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北镇市为1951年6月30日(含)前出生的],在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养老保险待遇】锦州市政府统一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辽人社规【2018】8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8元。
【高龄人员基础养老金】根据辽人社规【2019】1号文件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其中: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加发5元;80周岁以上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加发1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注销登记】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在城职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时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经转入地村(居)协办员、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相关材料后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从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统筹基金,参加城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职保,其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工保的缴费年限。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
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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